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323民初4744号
原告:**团,男,汉族,1981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增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7年5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7206L,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街7号701、7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团与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团在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团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 峰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