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厦门联商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执30687号 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厦门联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1599号1605室之四。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2023)津0116民初193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联商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904571.88元,执行费1144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民政、保险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中于2023年11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若干,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财产如需续冻、**应当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本案于2023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