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30民初2011号
原告:河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光明街与建设路交叉口北行50路东。
法定代表人:**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紫石,该公司员工。
被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解放南路4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河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会强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