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121执2257号 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金中路53号底楼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金堂县“成都恒大御景半岛”楼盘开发商,其名下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住宅、公寓、车位等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或者本院另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需等待另案处置结果;本院轮候冻结了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账号:5200********,到期日2024年7月12日)、浦发银行(账号:8210********、8214********,到期日2025年1月5日)的银行存款限额211694.33元,期限为一年;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委托传统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后,其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需等待另案处置结果,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