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合一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合一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创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合一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东湖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均为广东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市创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演达一路9号华阳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惠州市合一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创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以(2015)惠***二破(预)字第11号、第15号、第17号、第18号民事裁定书分别受理了惠州市安盾技防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兴华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创成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百利通房产有限公司共四家公司的重整申请,于2017年2月17日以(2016)粤13民破1、2、3、4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四家公司进行合并重整。本次执行程序没能发现和控制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2016)粤13民初2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同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