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珠江钢管(连云港)有限公司

某某港苏高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番禺珠江钢管(某某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民初572号
原告:**港苏高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28号2号楼1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788895224L。
法定代表人:洪文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军,上海创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番禺珠江钢管(**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港市徐圩新区江苏大道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921072549。
法定代表人:陈昌,执行董事。
原告**港苏高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番禺珠江钢管(**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中,原告**港苏高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番禺珠江钢管(**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港苏高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番禺珠江钢管(**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苏高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港苏高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刘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