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2994号
原告:青岛中集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燕,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
法定代表人:陈昌,董事长。
原告青岛中集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并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集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4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刘亭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