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民初2540号
原告:深圳市四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瑞尚居1栋A.B座1-322。
法定代表人:刘晓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山,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徐圩新区江苏大道396号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陈昌,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四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在案件审理中,原告深圳市四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四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四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元,由原告深圳市四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刘钧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