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珠江钢管(连云港)有限公司

镇江市腾达电器有限公司、番禺珠江钢管(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民初20号
原告:镇江市腾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星星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27267603T。
法定代表人:周发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礼华,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徐圩新区江苏大道396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921072549。
法定代表人:陈昌,董事长。
原告镇江市腾达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在案件审理中,原告镇江市腾达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市腾达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腾达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6元,减半收取2733元,由原告镇江市腾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刘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