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立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青昊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陕西立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4581号
原告:陕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YDHW5E。
法定代表人:陈历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立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3813302R。
法定代表人:杨小莉,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立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计253元,由原告陕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乔  艳  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      静
打印:扈艳红       校对:姚静           2021年  月  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