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03285号
原告陕西天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大道27号。
法定代表人程桂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庆,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丽融商厦21层。
法定代表人刘治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99元,原告已预付,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5299.5元。
审判员 贺 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