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贵州方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02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方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3民终50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遵义新蒲新区分公司支付租金4658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本院已冻结二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均未实际控制到存款;被执行人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有粤V×××××机动车一辆,本院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处置;二被执行人无证券、无保险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二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拟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还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同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3民终5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正庆 审判员  姚 远 审判员  陈方平
书记员  熊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