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集团房产建设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鞍钢集团房产建设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03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7月14日出生,住址:鞍山市台安县。
被执行人:鞍钢集团房产建设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鞍山市铁东区爱群街4号。
法定代表人:徐策。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鞍钢集团房产建设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1)辽03民终3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本金1286050.53元及利息;二、被告给付原告水泵款10640元及电缆款150000元;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8259元,被告承担176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893.37元,被告承担16605.21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如下:
2022年1月,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
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155800元,已被我院依法冻结。
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商业保险及人寿保险相关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保险。
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2022年2月,本院前往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理财产品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
2022年2月,本院通过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显示暂未发现在鞍山市范围内有不动产登记记录。
2022年2月,本院通过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办事大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
2022年1月,鉴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2年5月3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64354.53元,执行费17044元,已执行到位155800元,剩余1325598.53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并未能足额清偿本次执行标的。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璐
审 判 员  王 丹
审 判 员  孙德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穆广林
书 记 员  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