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3民初5357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1月21日出生,住所:鞍山市立山区环山路127栋1单元2层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香荣,女,汉族,1956年12月3日出生,住所: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鞍钢集团房产建设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鞍山市铁东区爱群街4号。
法定代表人:徐策,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鞍钢集团房产建设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鞍钢集团房产建设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崔 敏
人民陪审员 刘 凤
人民陪审员 王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