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海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4429号
申请人上海海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海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5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连云港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上海海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24045.56元及利息245924.20元,共计1469969.76,并承担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上海海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江苏全力车业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并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资产的查封。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申请人自愿与案外人江苏全力车业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51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案外人没有按期履行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书生
执行员展昊
执行员龚政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