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沃望德办公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13583号
原告:上海沃望德办公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爱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沃望德办公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因上海海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上海沃望德办公系统有限公司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故上海沃望德办公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沃望德办公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