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2257号
原告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二路3号综合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宁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92年12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女,1994年5月23日生,身份证号1306291*********,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城关镇北关村金容北街124号。
被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小捷,女,汉族,1993年10月3日生,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原告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铁铮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