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5民初17042号 原告: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以对方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3]第xxxx、xxxx号裁决书。**与某技术有限公司针对同一仲裁裁决书分别诉至本院,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鉴于**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2023)京0115民初16557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3)京0115民初1655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