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91民初381号 原告: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二路3号综合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6014420X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9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49557140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