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921执132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二路3号综合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塔县人民法院(2023)甘0921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现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在各类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冻结限额51548元(含执行费66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达到限额51548元,被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解除其他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