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7101号之三
原告: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0004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基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区大信南路1号四层(4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KG768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基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为4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35元,合计221元(原告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颖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