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广州力达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123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力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优路127号(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梓,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8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力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达公司)、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8民初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依法判令冶金公司***公司交付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协助力达公司完成已完工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2.判令冶金公司因造成农民工上访投诉案件***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3.判令冶金公司***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280000元;4.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冶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工程因冶金公司原因存在严重逾期,冶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涉案工程的监理单位于2018年8月7日向冶金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函件载明“贵司承建的广州力达电器有限公司厂区工程,合同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28日,其中厂房一竣工时间为2018年7月1日;开工至今为止工程存在以下严重问题:(一)厂房一已经严重超出合同工期,厂房三基础仍未施工完成,工作量大、工期紧迫,且后续工作安排无可行性进度计划,杂乱无章;(二)贵司报建人员只有安全员吴金地一人到岗履职,其他报建人员都未到岗履职,现场管理人员对安全、质景、进度管理意识薄弱,造成现场组织、管理混乱……涉案工程已完工部分的单位验收日期是2019年8月23日,据此计算厂房一逾期完工418天,厂房二逾期完工238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7.5.2条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工期,罚人民币5000元/天”,据此计算冶金公司应当***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28万元。一审判决在认定了上述逾期天数及违约金金额的基础上,以冶金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公司提交了《***》而力达公司未作出回应为由,酌定逾期完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一,属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当予以改判。理由:第一,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工程因冶金公司的原因存在逾期,且具体的逾期天数已查明;第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逾期完工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有明确约定;第三,放弃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力达公司从未做出放弃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冶金公司逾期完工违约责任的意思表示;第四,退一步说,冶金公司在《***》中承诺愿意承担原旧厂的租金和因延期交付造成的其他损失,该承诺内容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并不存在根本冲突,事实上,冶金公司逾期完工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远不止力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违约金金额。综上,根据一审查明的工程逾期天数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计得涉案工程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为328万元,该金额未超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5.2条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力达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冶金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28万元于法有据,依法应当得到支持。二、冶金公司应当***公司支付因造成农民工上访投诉案件的违约金20万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部分补充条款第1条约定:“。若造成农民工上访投诉案件,则发包人有权将拖欠工资直接拨付,并在工程款中如数扣回,同时将视情节轻重对承包人处以5万元/次至20万元/次人民币的罚金”。冶金公司的工人自2020年8月26日开始聚众、上访投诉,包括到上诉人厂区聚众闹事,通宵在厂区滞留蹲守,到增城区人社局劳动监查大队投诉、上访等,相关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力达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更是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力达公司提交了2020年9月2日凌晨的厂区监控视频,证明农民工通宵在厂区滞留蹲守;提交了增城区企业建设和安全监督局于2020年10月22日发出的《会议通知》,证明农民工多次上访投诉,企建安监局为确保社会稳定,组织相关部门及涉案双方召开协调会。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存在农民工上访投诉的事实,且持续时间长、性质恶劣,力达公司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20万元向冶金公司主张该项违约金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得到支持。原审判决对该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当改判。三、***公司交付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协助力达公司完成已完工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既是冶金公司的合同义务,也是其法定义务,依法应当得到支持。一审法院基于力达公司在另案中提出对涉案部分工程的工程质量及问题成因进行鉴定的申请,即做出对力达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暂不予调处的认定,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改判支持力达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足可见,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确认的行为,具有时间限制,其实质上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竣工验收备案并不免除亦不影响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冶金公司作为施工方有义务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方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否则,将导致力达公司面临无法履行或***工验收备案义务而承担行政罚款等不利后果的风险。另案中,冶金公司***公司主张的工程价款包括了质保金,而冶金公司并没有在工程交付使用后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质保义务,力达公司依法申请对工程质量及问题成因等进行鉴定,质量保修义务与冶金公司提交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履行竣工验收义务并不重复亦不冲突,不论鉴定与否或者鉴定结论如何都不当然免除冶金公司的该项合同义务。 冶金公司辩称:不同意力达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予以驳回。一、逾期违约金的问题。涉案工程原本应在2018年7月1日竣工,但力达公司从未向我方发出过逾期竣工的索赔通知,其在2021年12月提起本案诉讼,已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二、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在2019年1月28日达成新的逾期竣工合意,力达公司也未进行否认,对我***的内容进行认可,其向上诉要求我方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三、农民工上访的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农民工上访是针对农民工向政府部门上访投诉,投诉的前提是因为我方过错拖欠农民工工资,但本案中农民工仅是***公司的厂房讨薪,且力达公司确实拖欠我方1000多万的工程款,也未结清,双方现在另案诉讼中。四、关于验收资料的问题,一审法院判决正确,适用法律清楚。力达公司在另案中有向增城区法院提出过质量鉴定,并且增城法院同意了该鉴定申请,目前在鉴定过程中。另案中我方提出不同意鉴定,但另案增城法院仍认为本案存在质量问题,在此前提下一审法院基于另案的客观事实仅判处对该项诉请暂不予以处理,待鉴定结果出来后进行处理。五、关于15天备案的问题。备案是工程竣工后才存在的,但目前仍有项目未施工,不符合15天备案的管理规定。且力达公司拖欠我方工程款至今,其应先向我方支付完工程款后再提起备案的问题。 冶金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冶金公司无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298000元;2.重新计算一审上诉费用;3.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力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支持冶金公司提出的力达公司申请工期鉴定,导致本案证据不足。案涉工程涉及多处设计变更,且有“山竹”这样的异常恶劣天气影响,导致工期延误,应该由鉴定机构通过工期鉴定的方式来确定本案的逾期竣工期限。二、一审判决认定冶金公司逾期竣工并承担违约金没有任何依据,冶金公司并未违约,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一)施工**证的备案内容是五个单体建筑全部完成,总工期为360天,但因为力达公司对厂三设计变更的缘故,厂三和***暂停施工,使得原本的360天工期固定工期失去了基础,本案不应该再适用360天工期约定,即使厂房在2019年8月23日交付使用,但是当时整体工程并未完工,冶金公司并不存在逾期竣工;(二)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为冶金公司构成逾期完工,那么本案中力达公司本身存在违约情形,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恳请二审法院根据过失相抵的合同原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来合理划分违约责任。第一,本案存在多处设计变更,构成了冶金公司逾期完工的免责情形。施工合同第二部分10.6条约定“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并约定了工期定额标准增减工期天数。本案中,从冶金公司提供的证据3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可以看出,双方对挡土墙、排水沟、围墙做了重大变更,同时,冶金公司提供的设计变更文件也可以看出,双方多处工程做了变更,已经不再适用360天的固定工期了,因此力达公司作为请求权一方,其主张的逾期工期不符合事实。第二,力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本案的施工并不是垫资施工,而是根据施工进度情况支付工程款,也即只有力达公司先支付了工程款冶金公司才能进入下一部的施工程序。施工合同第三部分12.4.4条约定(力达公司合同第118页)约定的付款期限是力达公司完成约定的进度后14天内支付。本案中,根据力达公司提交的工程项目付款申请表(冶金公司证据第134页)显示,力达公司在2018年5月7日同意冶金公司针对生产用房二土建工程的请款6871008.45元,按约定力达公司应该在2018年5月21日前完成支付,但是实际情况是力达公司在2018年6月22日(冶金公司证据第179页)才向冶金公司支付完成,足足延迟支付31天。因为力达公司违约支付在先,直接导致冶金公司无法进入下一道工序,工期必然顺延。即使法院认定冶金公司逾期施工,那么逾期的天数中应该扣除该31天。第三,天气因素直接导致工期推迟,天气因素构成冶金公司逾期完工的免责情形。施工合同第二部分第7.7(冶金公司证据第48页)约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的延误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根据冶金公司提供的2018年和2019年气象报告显示,2018年广州气候属偏差年景,2018年9月有台风“山竹”登录广州,造成冶金公司无法施工或者施工进程缓慢,同时冶金公司提供的监理日记也显示了2018年和2019年有47天雨天,工期顺延的47天应该由冶金公司自行承担法律后果。第四,2018年春节放假,春节期间无法施工,应该扣除春节放假的工期。第五,反复确认品牌。力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强行拆除了垂直电梯和设备,导致冶金公司无法正常施工,工期的延误力达公司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三、一审法院计算诉讼费用是按照总承包合同价12980万元计算。在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判令解除未施工及未施工完毕部分的权利义务,应按照未完成部分来计算诉讼费用,不应按照合同全额12980万元计算。 力达公司辩称:一、涉案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工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单位也向冶金公司发出了书面《工作联系函》,函件中载明了涉案工程应当竣工的日期,双方对于已完工工程的交付日期也不存在任何争议,因此,证明涉案工程逾期天数的证据确实充分,无需再通过工期鉴定的方式来确定逾期天数,原审判决对于涉案工程的逾期天数认定清楚。二、力达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涉案工程严重逾期是因冶金公司方面所致,其根本不具备履行涉案合同的技术和经济实力,因此冶金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在根据力达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6以及证据7可证明导致涉案工程严重逾期是冶金公司造成,冶金公司在上诉状中所称的种种理由与客观情况不符。三、原审已查明冶金公司在涉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分包、逾期竣工等违约行为,力达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对于涉案合同的解除力达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冶金公司也未对此提出上诉,力达公司已经按照原审法院开具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预缴了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相关规定,冶金公司对诉讼费用的异议应另循途径解决。 力达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解除力达公司与冶金公司于2017年9月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2.冶金公司立即***公司交付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协助力达公司完成已完工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3.冶金公司因造成农民工上访投诉案件应***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4.冶金公司***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280000元;5.冶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7年9月6日,力达公司(发包人)与冶金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方就广州力达电器有限公司厂区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广州力达电器有限公司厂区工程……5、工程内容:本工程用地总面积53333㎡……其中包含生产用房一建筑面积31358㎡、生产用房二建筑面积25657㎡、生产用房三建筑面积22550㎡、门卫室一建筑面积36㎡、门卫室二建筑面积28㎡。本工程建筑由三幢生产用房及两个门卫室组成……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9月20日,(以获得施工**证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9月1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60日历天,并确保生产用房一于180日历天内交付使用(涉及厂区消防共用配套设施的须得同步建设)。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如有工期变动双方协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壹亿贰千玖佰捌拾万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7、工期和进度……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提供的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开工日期之日起7日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7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第(7)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10.3.3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按照10.4款约定变更估价……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2承包人违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16.2.2承包人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合同履行中经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等;(2)中标通知书(如有);(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内容:工程竣工报告、竣工验收及质量控制相关记录、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竣工图等,具体提供竣工资料以广州市增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为准。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及完整的项目竣工备案资料各6套(要求计算机出图),并提供电子文件两份……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法律法规及通用条款执行。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执行通用条款。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款。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分包须报经监理人、发包人同意……7、工期和进度……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工期罚人民币5000元/天。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总价的3%……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以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直接造成本工程损失的如六级以上地震、**暴发、十级以上台风、海啸等……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工程设计变更是发包人的权力,只要是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予执行,当本工程设计需要变更时,应经设计人、监理人及发包人签字盖章后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为依据。承包人无权单独与设计人联系工程变更事宜……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2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的5%。预付款支付期限:当拟派项目班组人员及当期大型机械全部进场后并开始施工7天内支付……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1)当生产厂房(一)的工程桩开始施工至±0.00完成时,14天内支付已完工程款的75%(含工程预付款);(2)当生产厂房(二)、生产厂房(三)和门卫室(一)、门卫室(二)的工程桩开始施工至±0.00均完成时,14天内支付已完工程款的75%(含工程预付款);(3)当完成生产厂房(一)的±0.00至一层顶板时,14天内支付该阶段已完工程款的75%(含工程预付款);(4)当完成生产厂房(一)的一层顶板至主体结构封顶(含屋面板、墙面板),14天内支付该阶段已完工程款的75%(含工程预付款);(5)当完成生产厂房(二)的±0.00至一层顶板时,14天内支付该阶段已完工程款的75%(含工程预付款);(6)当完成生产厂房(二)的一层顶板至主体结构封顶(含屋面板、墙面板),14天内支付该阶段已完工程款的75%(含工程预付款);……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补充条款:1、农民工工资发放:根据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月足额发放,……若造成农民工上访投诉案件,则发包人有权将拖欠工资直接拨付,并在工程款中如数扣回,同时将视情节轻重对承包人处以5万元/次至20万元/次人民币的罚金……”。 力达公司(发包人)与冶金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一、承包人在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黄埔大道中路支行……二、该补充协议所述的工人工资已经包含在总工程款内,承包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三、发包方将施工合同价款总额的20%支付至上述专用账户,剩余的施工合同价款总额的80%仍按粤冶建合同编号(2017)年(47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至指定账户……四、工人工资支付期限按施工合同中工程进度款支付条款约定,发包人在每次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工程进度款的20%的比例将工人工资付款拨付到承包人专用账户。承包人应将每月发放工人工资明细表书面送达发包方备案,否则发包方有权暂停支付应发工程进度款的20%……”。 力达公司(发包人)与冶金公司(承包人)签订《广州力达电器有限公司厂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挡土墙、排水沟、围墙基础工程)》,约定“……双方就力达公司厂区工程施工合同增加合同承包范围外-挡土墙、排水沟、围墙基础工程等专项施工措施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并共同遵守。一、工程名称:广州力达电器有限公司厂区工程-挡土墙、排水沟、围墙基础工程等专项施工措施项目……六、关于工程合同价款、支付及结算的约定……2、合同价款支付……(2)本工程项目施工须与现场主体单位施工工程同步,工程进度款根据现场完成工程量的90%支付;……”。 2017年10月25日的《专项会议纪要(临时)》,内容为“……监理:1、施工单位技术力量薄弱,资料不到位,没有一个有能力的总指挥。2、组织架构人员到目前为止都尚未到岗。3、现场缺少技术管理人员,……4、临时施工**证下发时,要求架构内所有人员实名到位。施工方:1、加快临设施工。2、加快熟悉、消化图纸……”。 2018年2月4日的《工程请款函》,内容为:冶金公司***公司发出请款申请,冶金公司自述在2017年11月2日正式开工,现已施工至厂房一基本达到合同节点,厂二第一节点已达60%,厂三桩基础部分已完成,申请支付6000000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等。 2018年7月27日,冶金公司出具《借条》,内容为:***公司借工程周转款5000000元。 2018年8月7日的《工作联系函》,内容为:项目监理部向冶金公司发出,冶金公司承建的广州力达电器有限公司厂区工程,合同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28日,其中厂房一的竣工时间为2018年7月1日,开工至今为止工程存在以下严重问题1、厂房一已经严重超出合同工期,厂房三基础仍未施工完成,工作量大、工期紧迫,且后续工作安排无可行性计划,杂乱无章。2、冶金公司报建人员只有安全员***一人到岗履职,其他报建人员都未到岗履职等。 2018年8月24日,冶金公司出具《借条》,内容为:因本项目工期紧,按节点支付要求,还有些零星分部未完成,现本项目急需资金支付工人工资及部分材料款,特***公司借支5000000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款等。 2018年9月18日,冶金公司出具《借条》,内容为:因为本项目工期紧、按节点支付要求,还有些零星分部未完成,现本项目急需资金支付工人工资及材料定金,借支5000000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款等。 2019年1月28日的《***》,内容为:冶金公司承建力达公司厂房工程,负责人(**里、李正发)***公司承诺,2019年4月1日前将厂房一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力达公司使用。厂房二、门卫一也同步完成。在此希望力达公司有关领导理解配合冶金公司的工程难点和资金方面的压力并给予支持,才能解决冶金公司春节前工人工资支付和年后开工的实际困难问题。给予冶金公司279万元的借款支持。如在承诺期内不能完成,愿意承担原旧厂1至4月份租金和因延期交付造成的其他损失。特此承诺等。 2019年1月29日,冶金公司出具《借条》,内容为:因年关将至,冶金公司项目部资金压力大,急需资金支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特***公司借支2790000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款等。 2019年6月20日,冶金公司出具《借条》,内容为:冶金公司借到力达公司工程款165万元用于支付厂房一厂房二验收工作相关款项等。 2019年8月27日,冶金公司出具《借条》,内容为:冶金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邀请参建单位给政府部门对本项目(除生产用房三、***外)验收,各方同意验收。消防验收资料已提交窗口,需要流程,本项目结算尚未完成。因9月1日开学期到来,本项目急需资金支付工人部分工资,特***公司借支100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等。 2019年10月26日,冶金公司出具《借条》,内容为:因本项目资金紧张,冶金公司***公司借款,借款金额为40万元等。2020年1月20日,冶金公司出具《借条》,内容为:因本项目资金紧张,冶金公司***公司借款300万元等。 2020年10月22日的《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建设和安全监督局会议通知》,内容为“……为解决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人反映的广州力达电器有限公司厂区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会人员:1、增城区人社局劳监大队相关人员……4、广州力达电器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5、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2021年6月28日,力达公司向冶金公司发出《关于催收违约金的通知函》,内容为:冶金公司厂房一逾期完工418天,厂房二逾期完工238天。为此,冶金公司应当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28万元等。 审理中,力达公司另提供如下证据:1、《民事起诉状》,内容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本案冶金公司及力达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纠纷案件,力达公司拟证明冶金公司未经其同意将涉案工程中的厂房一、厂房三、门卫一、***钢结构项目进行分包。2、银行付款回单,拟证明力达公司向冶金公司支付了相关款项。 冶金公司提供如下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证》,载明日期为2018年1月2日,拟证明为正式开工日期。2、《厂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变更10项内容,拟证明可以相应顺延工期。2018年6月25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洽商)记录》,内容为:因设计图示笔误,原设计图改为“内配双层双向θ10@150钢筋网”其余不变。2018年7月14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洽商)记录》,内容为:所有楼层卫生间沉降层处未设置钢梁,楼承板无法铺设,是否考虑浇筑混凝土与钢筋的重量,建议采用16#工字钢作为支撑上铺楼承板,但间距需设计院确认并给予图纸。《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洽商)记录》,内容为:立面详图电动窗做法详建筑专业,经查核建筑专业相关图纸,未有电动窗施工项目的具体做法,现冶金公司提交广州恒翔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方案。2018年12月29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洽商)记录》,内容为:生产用房一变更将原设计在1轴交G轴和F轴位置的带护笼检修钢梯改为1轴交B轴位置。2018年12月29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洽商)记录》,内容为:对生产用房一卫生间沉降层采用16h钢作为支撑上铺楼承板。2018年12月29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洽商)记录》,内容为:原设计图中生产用房一横条设计长度太长,无法安装电动窗。考虑在气楼左、右墙面檩条内侧加上支撑。《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洽商)记录》,内容为:建议将生产厂房一首层地面由**砂变更为仿大理石砖。《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洽商)记录》,内容为:在生产用房一A交11轴东南角增加一座12立方米成品钢化玻璃粪池。2018年7月18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洽商)记录》,内容为:冶金公司建议生产用房一、生产用房二、生产用房三、卸料平台、门卫一、***增加一层30厚mu7.5砂浆保护层。《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洽商)记录》内容为:所有室外给排水管道安装、电缆敷设工程移至排水沟内安装。3、《厂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变更3项内容,拟证明可以相应顺延工期。2018年11月12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洽商)记录》,内容为:建议将厂一室内楼梯平台及步级,厂二室内外楼梯平台及步级、卸料平台、室外台阶、室外坡道、大门入口、首层大堂、首层电梯大厅的地面铺贴由地砖变更为250厚芝麻黑花岗岩。2019年3月2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洽商)记录》,内容为:冶金公司建议生产用房二地下室一底两面彩色地面涂料等变更为**砂地面层。4、《监理日记》:2017年10月15日,上午停电,下雨无人施工;2017年11月13日,下雨停工;2017年11月14日,下雨停工;2018年1月5日,雨天停工;2018年1月6日,中雨天,工地停工;2018年1月7日,中雨刮风停工;2018年1月8日,下雨停工;2018年1月9日,下雨停工;2018年1月10日,下雨停工;2018年1月30日,下雨停工;2018年3月1日,未施工;2018年3月2日,阵雨未施工;2018年3月3日,因雨停工;2018年3月4日,未施工;2018年3月5日,因雨停工;2018年3月6日,因雨停工;2018年3月7日,因雨停工;2018年3月8日,因雨停工;2018年4月27日,下雨停工一天;2018年5月7日,由于天气情况不稳定,**无法施工;2018年5月9日,本日全天中到小雨,无施工;2018年5月27日,本日**,施工暂停;2018年6月5日,全天下雨,无法施工;2018年6月6日,全天下雨,无法施工;2018年6月7日,全天下雨,无法施工;2018年6月8日,全天下雨,无法施工;2018年6月25日,全天下雨,无法施工;2018年9月16日,因台风暂停施工。5、《2018年广州市气候公报》和《2019年广州市气候公报》,拟证明冶金公司施工期间的天气问题,因雨天47天无法施工抵扣工期。6、付款申请表及银行明细,拟证明力达公司延迟付款的情形。7、第十九次监理例会会议纪要,拟证明具体开工日期为2018年1月13日。7、工作联系单,拟证明涉案工程存在大量设计变更问题。8、《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区建筑工地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内容为:全区建筑工地春节期间2018年2月5日至3月4日停工。 另查明,力达公司在(2021)粤0118民诉前调2018号案件中提交鉴定申请书,请求对冶金公司施工的生产用房一、生产用房二、门卫一的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管廊工程的工程质量及问题成因进行鉴定。 审理中,力达公司与冶金公司共同确认:厂房一、厂房二、门卫一在2019年8月23日交付使用。 力达公司陈述如下内容:1、第二项诉讼请求是指:案涉合同专用条款3.1条第五项约定的冶金公司应当提交的竣工资料内容。详见力达公司提交的证据第99页,有个补充的情况,就是案涉工程已完工部分已经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系统申请了竣工验收,但因为没有补齐材料,所以未能通过。在这份联合验收的系统截图上载验收事项、验收部门、审核状态、资料审核意见等信息。其中资料审核意见一栏,对于缺失的资料已提交资料存在的问题都非常清楚地进行了说明。目前是按照资料审核意见一栏中的要求提供竣工验收材料,最终以广州市增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验收所需要的资料及规范为准。2、冶金公司开工日期应当是2017年10月22日,根据监理单位发出的工作联系函载明。 冶金公司陈述如下内容:1、冶金公司具备相应施工资质。2、冶金公司是否经过力达公司的同意将涉案工程部分进行分包,该事实在分包人起诉冶金公司的案件中予以查实。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庭审冶金公司陈述,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且力达公司对此也没有予以否认。故力达公司与冶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广州力达电器有限公司厂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挡土墙、排水沟、围墙基础工程)》,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案中,一审法院分析力达公司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对于力达公司要求冶金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问题,冶金公司若存在延期完工的情形,冶金公司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首先需明确冶金公司应当竣工的日期,根据双方合同中“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9月20日,(以获得施工**证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9月1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60日历天,并确保生产用房一于180日历天内交付使用(涉及厂区消防共用配套设施的须得同步建设)。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如有工期变动双方协商)”的约定,确定冶金公司应当竣工的日期需先明确冶金公司实际开工的日期。庭审中,双方对于具体开工日期陈述不同,力达公司提供《工作联系函》载明合同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28日,厂房一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1日,故开工日期为2018年1月3日,力达公司主张的开工日期早于上述《工作联系函》计算的开工日期,故一审法院对力达公司主张的日期不予采纳。至于冶金公司先前认为应在2018年1月2日正式施工,后又变更认为开工日期为2018年1月13日,但冶金公司上述陈述与其自身在2018年2月4日提交的《工程请款函》所载明的在2017年11月2日开工的陈述相互矛盾,故一审法院对冶金公司的***不予采纳。综合评判,一审法院采纳力达公司自行提交证据中显示的开工日期为准。即从2018年1月3日开始计算工期。即合同竣工日期应为2018年12月28日,厂房一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1日。现庭审中双方确认,厂房一、厂房二、门卫一在2019年8月23日交付力达公司使用,而厂房三没有完成施工。故涉案工程如仅仅从开工时间及竣工时间审查,确实存在延期竣工的情况。对此,在涉案工程已经存在逾期竣工事实的情况下,冶金公司应承担涉案工程存在具有工期顺延的正当理由,且需证明工期顺延的天数大于或等于工期实际延误的天数的举证责任。现冶金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1、力达公司存在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冶金公司多次***公司进行借支工程款,力达公司均同意且已经支付。冶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力达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对冶金公司的该项理由不予采纳。2、因天气原因导致无法施工,冶金公司作为一个具备相关施工资质的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即需对涉案工程整体的施工工期进行合理规划,应在综合考量各方因素的条件下预算所需要的工期。同时冶金公司主张理由仅是因为下雨停工,该理由不构成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而且根据冶金公司提交的《监理日记》,冶金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不合格及整改的情况,上述整改所产生的日期当然不应计算入顺延工期中,故综合考量,一审法院对冶金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3、力达公司增加工程量,设计变更等因素。在本案中,冶金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所谓的增加工程量需要顺延相应工期,同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对于增加的挡土墙等内容,其工期约定遵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冶金公司以此为由要求顺延工期,依据并不充分。故一审法院对增加工程量必然导致工期增加的抗辩不予采信。综合冶金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并不能客观、准确反映出所谓增加工程量所需要准确、具体的顺延工期时间,因为涉案工程所需工时,绝非双方约定的工期和所谓增加工程量所需工期的简单相加,故一审法院对冶金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冶金公司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再结合冶金公司提交的《***》,佐证了冶金公司确实存在延期竣工的事实,而且冶金公司在该份《***》中也没有说明逾期竣工是由于力达公司原因导致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故经核算厂房一逾期竣工418天,厂房二逾期竣工238天,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工期罚款人民币5000元/天。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总金额的3%。”的约定,每逾期竣工一天5000元,严苛按照合同约定,厂房一逾期竣工违约金为2090000元,厂房二逾期竣工违约金为1190000元。但一审法院根据2019年1月28日冶金公司提交的《***》所显示的内容“承诺在2019年4月1日前将厂房一全面竣工交付使用,厂房二、门卫一也同步完成。否则愿意承担旧厂1至4月份的租金和因延期交付造成的其他损失。”,表明冶金公司确认了逾期竣工的事实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损失。且冶金公司出具上述***后,力达公司也没有表示否认或不予接受。力达公司虽然在2年之后要求冶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但对比冶金公司***作出的时间,力达公司的上述否认行为与一般常理不符。因此,按照冶金公司自身承诺若逾期完工愿意承担旧厂租金和造成力达公司的其他损失。在没有在证据证明旧厂租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确定逾期完工违约金较为适宜,即1298000元。 对于力达公司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请求。根据庭审陈述,冶金公司确实存在将涉案工程进行分包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约定,冶金公司将厂房一的钢结构工程转包给案外人,冶金公司无法证明钢结构工程不是主体、关键性工作。故冶金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同时,冶金公司在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分包行为经过力达公司同意。另外,如上文所述,冶金公司存在逾期完工的行为已经违约。在此情况下,力达公司认为要求解除合同并无不当。但是结合本案中双方陈述的事实,即厂房一、厂房二、门卫一冶金公司已经完工并交付给力达公司使用,故上述合同中该部分工程已经履行完毕,无需解除。故一审法院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广州力达电器有限公司厂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挡土墙、排水沟、围墙基础工程)》中冶金公司尚未施工完毕部分予以解除。但并不否认冶金公司提起要求力达公司支付工程款诉讼的权利,至于冶金公司是否享有收取工程款以及具体收取工程款的金额,双方在另案中予以解决。 至于力达公司主张冶金公司提交相应验收资料并协助办理已完工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鉴于力达公司已在另案中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对力达公司该项诉求暂不予调处。 至于力达公司要求冶金公司承担因农民工上访造成的损失20万元,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农民工工资发放:根据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月足额发放,……若造成农民工上访投诉案件,则发包人有权将拖欠工资直接拨付,并在工程款中如数扣回,同时将视情节轻重对承包人处以5万元/次至20万元/次人民币的罚金……”的约定,但本案中力达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符合20万元/次的罚金情形。故一审法院对于力达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广州力达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广州力达电器有限公司厂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挡土墙、排水沟、围墙基础工程)》中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施工及未施工完毕部分的权利义务;二、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298000元给广州力达电器有限公司;三、驳回广州力达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90800元,由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查明,力达公司向本院提交《租赁延期合同书》《租赁延期合同》及相应支付凭证,拟证明因冶金公司与其竣工,导致力达公司不断延长向案外人租赁厂房的期限。冶金公司对此质证称,该证据超出一审诉请范围,不应作为证据提交,力达公司一审提出的损失是以我方的逾期天数及合同约定按天计算的违约金,并非是按照其二审所述的损失。其在一审诉请并未提出此诉请,其实际变换了请求权基础,并超出了诉讼请求。且,该证据并不证明是案涉厂房,从实质的结果计算来看,1-4月厂房租金计算为792000元,尚不如一审酌定的违约金数额。力达公司拖欠了几千万工程款没给我方,因此导致竣工时间延后,也导致其应另行租赁厂房,相关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经本院审查,力达公司所提交的两份合同载明,该租赁期限自2018年6月19日至2019年5月30日,每月租金均为198000元。 力达公司提交《广东中星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询问笔录记录》,拟证明另案鉴定所涉及的范围不及于工程主体结构。该笔录上记载:“项目名称:力达;主要鉴定内容:厂房1,屋面漏水、卫生间漏水、墙体起灰脱落、墙体开裂、踢脚线脱落、屋面板面生锈;厂房2,货梯漏水、卫生间墙体漏水、起皮、脱落、天面板漏水、墙体开裂、踢脚线脱落;门卫,墙面开裂、天面连接处漏水……”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冶金公司应否承担1298000元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问题;二是冶金公司应否承担上访投诉相关违约金的问题;三是冶金公司应否协助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工作的问题。 一、关于冶金公司应否承担1298000元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问题。 从案涉合同约定、双方陈述以及案涉承诺函来看,冶金公司确实存在对其所承建的厂房存在逾期竣工情节,其亦在《***》中予以自认,因此,一审综合合同工期、施工进展以及双方诉辩,认定冶金公司就厂房一逾期竣工418天、厂房二逾期竣工238天,并判令冶金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款项,理据充分,应予以维持。冶金公司二审所述与一审并无区别,其上诉所称的设计变更、欠付工程款、天气原因等情况,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不能推翻其自认的逾期竣工事实,亦不构成再顺延工期的正当理由,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冶金公司应支付的具体违约金数额问题。本案已查明,案涉合同约定总体竣工时间系在2018年12月28日,力达公司称因冶金公司延迟竣工导致其额外承担另行租赁的损失,但其二审提交的租赁合同显示,其另行租赁期限自2018年6月19日至2019年5月30日,与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相互重叠,存在矛盾,其据此主张逾期竣工全部租金损失为2695622.53元,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另,案涉《***》中,冶金公司亦仅自愿承担2019年1月至4月的租金费用,亦可相互印证,因此,在力达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相关逾期竣工损失的情况下,一审综合本案案情,酌情以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确定逾期完工违约金,合情合理,本院亦予以认同。力达公司二审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相关认定,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冶金公司应否承担20万元上访投诉损失的问题。 从案涉合同可知,相关工人信访问题并未造成力达公司额外拨付工资,力达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因相关信访造成何种严重损失,其不能证明此信访违约金支付的条件已经成就,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综合本案证据,驳回其该部分诉请,合理合法,应予维持。 三、关于冶金公司应否协助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工作的问题。 力达公司二审提交的鉴定笔录显示,另案质量争议仅限于漏水、墙面起灰等问题,并不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案涉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据此,冶金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负有交付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协助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的相关义务,即使,双方对案涉建筑的施工质量另有争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亦限于力达公司应否扣减相应工程款、冶金公司应否修复质量缺陷或履行质保义务等问题,并不免除冶金公司上述义务。因此,一审仅以案涉工程存有质量纠纷为由,驳回力达公司相关请求,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诉讼中,双方均确认已交付工程包括厂房一、厂房二、门卫一,力达公司上诉请求冶金公司交付资料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至于案涉诉讼费用的数额问题,从力达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来看,其诉请解除合同范围包含已建工程在内的整体工程,一审以总体合同标的收取相应诉讼费用,并无不妥,本院亦确认。冶金公司主张以未建工程收取诉讼费用,与事实不符,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冶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力达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并改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文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上诉人广州力达电器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上诉人广州力达电器有限公司厂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挡土墙、排水沟、围墙基础工程)》中上诉人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施工及未施工完毕部分的权利义务; 二、上诉人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298000元给上诉人广州力达电器有限公司; 三、上诉人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上诉人广州力达电器有限公司办理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道九如村创优路与新和北路交汇处广州力达电器有限公司厂区厂房一、厂房二、门卫室一等已完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并交付相应竣工验收资料; 四、驳回上诉人广州力达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0800元,由上诉人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122元,由上诉人广州力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4540元、上诉人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65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 方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 越 书 记 员  **珊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 三、上诉人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按照《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缴纳诉讼费用,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