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广东九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1民初12648号 原告:广东九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福源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九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九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九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诉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九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广东九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