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22民初392号
原告:***鑫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嘉源水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盘山县******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原告***鑫源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嘉源水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方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源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4.00元,减半收取计76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