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美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淄博星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9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鲁民提字第6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淄博星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大街1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文龙,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淄博美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荣绍旗,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淄博星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淄博美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一终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淄博星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于***
审判员邓卫国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