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美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淄博星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1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新执字第500-2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美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荣绍旗,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星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淄博美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淄博星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277315.0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自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党国
审判员丁宁
人民陪审员程卫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