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美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淄博美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李桂芳与淄博美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4-26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保字第70-1号
申请人:李桂芳,女,1953年2月19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淄博美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桂芳因被申请人的财产随时即有转移的可能,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淄博美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c×××××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淄博美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c×××××号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 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