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1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世纪路218号。
负责人:巩选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嘉森,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美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荣绍旗,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耿嘉森、***、淄博美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11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胡晓梅
审判员 王 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