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纳特造型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金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科纳特造型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2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金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街道湾里村(自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30675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聚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科纳特造型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街一号6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32053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7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8706113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金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科纳特造型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15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科纳特造型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各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案涉争议纠纷已经全部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大连金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均表示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科纳特造型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1509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科纳特造型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2352元(北京科纳特造型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11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6176元,由北京科纳特造型艺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352元(大连金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1176元,由北京科纳特造型艺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 娲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