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纳特造型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科纳特造型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民初15097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科纳特造型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3205310,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街****。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金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3067567,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街道湾里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科纳特造型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北京科纳特造型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因已经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科纳特造型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491,772.25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禾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姚 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