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纳特造型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科纳特造型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西执字第8381号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
被执行人北京科纳特造型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一号68幢。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京中信执字01345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科纳特造型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品名下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科纳特造型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科纳特造型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