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4100号
原告:山东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雪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明路,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江玲,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3月10日出生,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山东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泰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款253650元及利息(以253650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分项工程承包协议书》,由被告承揽原告烟台市莱山区正大迎春创意广场二标段拆除工程,工期自2017年6月30日开工,至2017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14日,被告施工过程中,被告雇员李伟利被墙体砸倒,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后送往烟台山区院治疗。2019年1月7日,被告雇员李伟利将原被告诉至莱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613民初76号,起诉要求原、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58584.07元、误工费43912.8元、护理费14948.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残疾赔偿金227802.2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1741.44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5477元、病历复印费105元,扣除被告已付55000元,合计334319.74元。经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判决,判决原、被告赔偿李伟利合计295622.02元,诉讼费2792元,鉴定费5477元。判决生效前,原告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号(2019)鲁06民终7667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伟利向莱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莱山区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向原、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案号(2020)鲁0613执512号,通知原、被告履行支付本金295622.02元、案件受理费2792元、鉴定费5477元、执行费4334元。执行过程中原、被告与李伟利达成和解,原、被告支付本金、执行费共计253650元,后双方再无纠纷。原告分别于2020年4月15日向莱山区法院转款133650元,2020年5月15日向莱山区法院转款120000元,共计253650元。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分项工程承包协议书》第十一条第3项约定:“因乙方管理不善或乙方操作人员违章作业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即被告应对李伟利赔偿承担责任,原告已付赔偿款253650元,应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义泰公司以其与被告***签订的《建筑装饰分项工程承包协议书》存在约定为由,向被告***主张追偿,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烟台市芝罘区,合同履行地为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逯元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宋丽平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