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民初4662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被告:潍坊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山东***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75581563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潍坊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木制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 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