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民初1168号
原告:未泽强,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未振义,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郑汝山,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常显昌,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常任方,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赵长胜,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尹建华,女,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常显库,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刘素坤,女,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孙连成,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魏振波,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赵长玉,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常显金,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刘玉芹,女,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未伟,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郑汝尊,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郑志满,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魏振东,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未泽志,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魏泽刚,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赵洪刚,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赵洪库,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常显福,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赵洪顺,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杜振民,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未振生,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常占山,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赵洪平,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未泽栋,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赵洪太,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张兴华,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张名朋,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未泽庆,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赵长春,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常振方,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常显凤,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未泽前,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李玉先,女,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未泽波,男,汉族,住鞍山市千山区。
原告:魏泽胜,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孙连久,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未泽清,男,汉族,住海城市。
原告:赵洪付,男,汉族,住海城市。
诉讼代表人:***,男,汉族,住海城市。
诉讼代表人:赵长春,男,汉族,住海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化,系海城市腾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鞍山馨芳园艺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2103002100676,住所地:鞍山高新技术开发区千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全。
被告:辽宁生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118959217L,住所地:鞍山高新技术开发区千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宝军。
被告:王宝全,男,住鞍山市立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未泽强、***等45户村民诉被告鞍山馨芳园艺有限公司、辽宁生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宝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在原定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崔 洋
人民陪审员 赵 明
人民陪审员 张晓芸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