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81民初502号
原告:胡0伟,男,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海城市。
原告:张0宏,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海城市。
原告:金0,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海城市。
原告:***,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原告:贾0波,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原告:潘0庆,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海城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化,女,系海城市腾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生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300118959217L,住所地:海城市腾鳌镇东四方台温泉管理去。
法定代表人:王宝全,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
被告:沈阳盛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57695695893,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尹铁峰,系公司经理。
原告胡0伟、张0宏、金0、***、贾0波、潘0庆诉被告辽宁生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盛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追加沈阳盛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以(2018)辽0381民初147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辽03民终286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审理,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0伟、张0宏、金0、***、贾0波、潘0庆申请撤回对尹铁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胡0伟、张0宏、金0、***、贾0波、潘0庆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0伟、张0宏、金0、***、贾0波、潘0庆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审 判 长 徐大全
人民陪审员 韩维胜
人民陪审员 刘宪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曲新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