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财保1157号
申请人:山东建大教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61884111H。
法定代表人:闫卫国。
被申请人:山东金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625567N。
法定代表人:李万国。
被申请人:山东水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KB4C6N。
法定代表人:解德志。
申请人山东建大教育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4904715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14904715元范围内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904715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建大教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