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民初3676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英、刘聪聪,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燕樑,济南槐荫梅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创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20号万盛园二区3号楼2-501。
法定代表人:吴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金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龙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许金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安,该公司业务总监。
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海外装饰大厦综合楼2栋A段第10层1-12轴。
法定代表人:徐凯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友德,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万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院内(办公室南楼)。
法定代表人:张俊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创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金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安万岳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创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金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安万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创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金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安万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朱 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奕欣
书 记 员  褚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