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4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工业园区北首。
法定代表人:王士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钢铁,山东彬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西安路西、香港路北(中小企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赵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524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239304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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