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4执5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工业园区北首。
法定代表人:王士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钢铁,山东彬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西安路西、香港路北(中小企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赵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线上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委托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房产信息及企业经营现状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在临沂路西、香港路北的房产及土地一处,该房产及土地有查封和抵押信息。本院已将上述房产及土地第十一顺位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鲁1524执531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伟
人民陪审员  张传忠
人民陪审员  张军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雷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