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1313号
原告:日照市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3398757.
法定代表人:胡善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善桂,男,汉族,1956年8月8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彦玉,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西安路西、香港路北中小企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66941447。
法定代表人:赵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传祥,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日照市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初步达成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日照市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市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日照市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秦国栋
人民陪审员 刘贤奎
人民陪审员 秦绪礼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宋廷廷
书 记 员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