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执26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日照市烟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7543743A。
法定代表人:王森,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日照市西安路西港路北(中企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2669414-4。
法定代表人:赵峰,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汇利水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日照市成都路西亚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5542969-X。
法定代表人:徐淑才,经理。
被执行人:赵峰,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日照市东港区/div>
被执行人:***,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日照市东港区/div>
被执行人:徐淑才,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日照市东港区/div>
被执行人:魏茂俊,女,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日照市东港区/div>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汇利水产有限公司、赵峰、***、徐淑才、魏茂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195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273561.21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仅发现数额极小的存款,冻结并扣划11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
3、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赵锋名下房产存在抵押、查封,因该房产对本案无剩余价值可分配,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日照市汇利水产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有抵押、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4、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失信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
5、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需要发布悬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法乐红
审判员  梁作宝
审判员  李良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柏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