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91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曹现菊。
被执行人: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西安路西、香港路北(中小企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2669414-4。
法定代表人:赵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执行案号为(2016)鲁1191执215号,执行标的额为1215663元,通过银行扣划、提取第三者债权等方式支付申请人711412.4元后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申请案件恢复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港湾建设有限公司有工程款,被执行人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同意该工程款用于支付案件执行款项。后依法提取工程款534556.17元至本院,其中支付本案申请人504250.6元,案件执行费500元,剩余29805.57元转移至被执行人为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2017)鲁1191执407号案件中。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1191执恢9号案件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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