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金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执1932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传健,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市金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南南,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南南。
被执行人:于洪江。
被执行人:日照恒兴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革远,总经理。
被执行人:梁革远。
被执行人: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锋。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金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恒兴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南南、于洪江、梁革远、赵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4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传票、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被执行人照金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恒兴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南南、赵锋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于洪江、梁革远、***银行存款5513.15元,梁革远交款2000元,已经转为本案执行费;
3、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照金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恒兴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洪江、梁革远、赵锋、***名下无房产、吴南南名下有房产二处,均被本院和其他法院多次查封,且有抵押,申请人表示暂不用处置;
4、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
5、经调查被执行人现不在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住址居住生活,因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住所及具体下落故未对其实施其他强制措施;
6、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能执行到被执行人在本案中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陈为勇
审判员  雷洪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