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4739号
原告: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赵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胡善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