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2执保587号之二
申请人: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州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德州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德州银行账户71xxx57存款4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