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德州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2诉前调1307号
申请人: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宁津镇皂户刘。
法定代表人:刘书勇,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文化路新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262326954。
法定代表人:唐景元,经理。
申请人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冻结或查封德州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车牌号为鲁N×××**路虎牌汽车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或查封德州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131元,由申请人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永洋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