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终20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东方红西路968号。
法定代表人:冯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斌,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文化路新华大厦5楼5021室。
法定代表人:唐景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传俊,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德州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大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140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州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工程款支付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德州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德州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87元,减半收取8643.5元,由上诉人德州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高晓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尚 敏
书 记 员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