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97号
原告梁富英。
委托代理人***,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英诉被告深圳市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12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