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营口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某某、营口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804民初106号
原告:营口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址:鲅鱼圈区钱塘江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殷小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莉,女,汉族,1988年7月27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盖州市。系该公司法务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系该公司市场经理。
被告:唐国松,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源,系营口市鲅鱼圈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营口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金座D区2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远志、肖棣元,系辽宁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国松、营口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在本院释明下,原告同意法院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营口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9元(未交),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宁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凯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