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营口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营口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04民初605号
原告:营口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殷小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明,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宏羽,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营口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金座D区2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健。
第三人:唐国松,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国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营口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邢 瑞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洪嘉伟